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

房屋漏水



房屋漏水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,在民國八十四年立法通過後,

對於民法無法完全規範的區分所有權人間的權利義
務,作了明確的規範。
因為一般的公寓及大廈,常常有所謂的共有部份:
例如-共同牆壁、共同樓地板(天花板)、公共設
施(電梯、樓梯間及停車場)等.
以一般所有權的觀念:
所有權人就其所有物享有處分、使用及收益的權
利,
但在公寓大廈及集合住宅裏,所有權的行使其實是
受到相當限制的。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,
公寓大廈,係指購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、設
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份之建築物或其
基地。
亦即現在大部分的房屋(除了別墅或透天厝)都屬
於本條例所指的公寓大廈。而如果別墅自成一區共
同享受公共設施的話,也是屬於本條例所指的公寓
大廈。
何謂區分所有?
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份(自己的房
屋),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份有所有權(指
共用部分以持分方式所有)。
亦即共用之公共設施為各住戶依其持分共有,沒有
人有單獨所有權。
尤其是樓上樓下的關係,因為各有專有部份,但是
又共有樓地板(天花板),
造成樓下如果發生漏水,就必須要經過樓上住戶之
房屋來檢視共同管線,所以常常因為這樣而發生糾
紛。
房屋漏水雖然是小事,但對住戶而言,確實是嚴重
影響居住品質,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通過前,樓下
的住戶往往自認倒楣,但現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
六條第二項規定:
「他住戶因維護、修繕專有部份、約定專有部份或
設置管線,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有部份
時,不得拒絕。」
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,並應補償所
生之損害。


所以,如果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,如果非經過樓上
住戶配合檢視或修繕不可,
樓上的住戶是不可以拒絕的,但必須補償樓上住戶
因而產生的損害金額(如裝璜損失等),
所以如果樓上住戶不配合的話,樓下住戶可依法提
出訴訟請求樓上住戶讓其進入修繕,
解決無法解決的房屋漏水問題。
其實,如果平常左鄰右舍關係好的話,當然不用出
此下策,
但是,法院現在接受愈來愈多的類似案件,
如果您正為了房屋漏水問題煩惱,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可以解決您的困擾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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